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粵府令〔2021〕282號),推進我市基層消防監管體系建設,提升基層消防治理能力,現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部分消防行政執法權委托各鎮(街)、管委會行使?,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機關
鶴山市消防救援大隊
二、受托對象
沙坪街道、桃源鎮、古勞鎮、雅瑤鎮、龍口鎮、共和鎮、鶴城鎮、雙合鎮、址山鎮、宅梧鎮。
三、委托執法范圍、對象
負責本鎮(街)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
四、委托執法事項及權限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市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下列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委托給上述對象實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詳見附件)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詳見附件)
上述委托事項不包括法律規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強制,委托事項處罰額度為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單位壹萬元以下(不含壹萬元)。
五、委托期限
從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鶴山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委托執法事項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7.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8.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9.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10.物業服務人應當負責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1.物業服務人應當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2.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日常防火巡查,及時勸阻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擅自改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3.物業服務人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4.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五條)
15.人員密集場所未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及其包房內未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16.儲存可燃物資倉庫未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17.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九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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